中山大学学生处,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
发布时间:2024-05-15 16:15:58 健康生活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内容,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负责制
中山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下,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这种制度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和学校领导班子的高效运行。
二、党的领导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为指导思想。
三、学生转专业规定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时,在未获得学校批准前,应照常参加所在院系的学习,保持学习状态。
四、奖助金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处规定的奖助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和导师配套投入。在学制内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有资格获得奖学金。
五、校内勤工助学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需提出申请并参加设岗单位面试,经验合格方可录用。这为学生提供了助学金来源和实践机会。
六、学生申诉机制
当学生对学校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向学生工作部门提起申诉申请,维护学生权益。
通过以上规定内容,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第四款集中体现了学校的组织制度、学生权益保障和管理机制,保证了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成长。